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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军队文职招考报名时间+考试考核|今亮点

发表时间:2023-04-27 22:15:21 来源:本地宝

招考程序

(一)公布招考信息。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通过军队人才网(网址:http://www.81rc.mil.cn或者http://81rc.81.cn)发布公告,并公示招考岗位计划。


(资料图片)

(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5月4日8:00至5月10日18:00。报考人员根据招考信息登录军队人才网《2023年军队公开招考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流程及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选择用人单位和招考岗位,符合优待加分条件的选择相应加分理由。选择岗位时,需逐项确认本人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因个人原因填错信息、误报岗位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报考人员确认并提交报名信息后,不可更改,无需缴费,直接进入资格审核环节,有关资格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资格审核结果均由用人单位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另行告知,考生本人应保持通讯畅通。

(三)加分资格审核。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且取得理论考试有效成绩的下列人员,理论考试成绩享受加分优待:

①军队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加10分。

②现役军人、当年(2023年)退役军人、在职病故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军队工作年限满5年的社会用工,以及服役年限满5年的退役军人,加5分。

③参加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批准的作战、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社会用工和退役军人,经派出用人单位鉴定表现突出的,加5分。其中,属于军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的,加15分;属于现役军人、当年(2023年)退役军人、在职病故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的,加10分。

报考人员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规定加分情形的,理论考试成绩加分分数不累计,按照最高情形确定。

用人单位适时通过在线审核或现场核实的方式确认加分资格,具体时间以用人单位通知为准。

(四)考试考核。5月17日9:00至5月20日18:00,用人单位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考生领取或网络打印本人准考证,考生届时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用人单位集中组织的理论考试与技能考核,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满分均为100分。

理论考试(政治理论20分、专业知识80分)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一般以准考证显示的时间或用人单位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的时间为准。考试结束后,用人单位按照90%考生上线的比例,划定理论考试合格分数线。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含政策加分),按照理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并结合资格条件审核情况,以岗位计划招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名单参加技能考核,并在军队人才网公布,考生可同步登录《2023年军队公开招考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成绩查询入口》查询个人具体成绩。未入围人员和资格条件审核不合格人员不参加技能考核。

技能考核(操作技能60分、综合素质40分)具体时间安排和形式方法由用人单位确定,并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入围人员,请保持相关联络方式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48小时内未取得联系的,取消报考资格。

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总成绩按照百分制折算,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占40%,技能考核成绩占60%。

(五)确定预选对象。用人单位按照计划招考人数1:2的比例,根据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对象,其中,技能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作为预选对象;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技能考核成绩、操作技能分项成绩确定排名。

(六)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用人单位统一组织预选对象进行体检,体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果3日内,向用人单位申请一次复检。符合规定参加复检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其中,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体检医疗机构不予复检,体检结论以初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的预选对象由用人单位协商相关县(市、区)兵役机关统一协调组织进行政治考核。

(七)确定拟录用对象和公示。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合格的预选对象,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录用对象。拟录用对象自愿放弃拟录用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从体检和政治考核合格的预选对象中递补。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将用人单位拟录用对象名单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对象到岗试用。

(八)审批录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拟录用对象,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时间为2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人员,取消录用资格。

资格条件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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