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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加班加点似乎已成为劳动者工作“常态”了。据《法治日报》报道,记者连续多日采访了北京、湖南、广东等地30多名劳动者发现,近九成职场人或多或少需要加班,近六成职场人平均每天加班超过1小时;且有一半的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加班费、调休等。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有明确限制,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生命健康权。尽管法律也开了“口子”,明确了可以无限制加班的特定情形,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等情形,延长工作时间就可以不受限制,但也必须看到,这种“特事特办”并非生活中的常态,大多数时候的加班,并不在此范围,而且一旦特定情形消失,仍应回归到之前的“按章办事”,不能无休无止加班加点。更何况,法律还规定了“加班条件”,额外劳动必须给付相应补偿,包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等,这也是给无偿劳动设置的“拦阻绳”。
令人遗憾的是,对照法律明确的加班标准,现状还不尽如人意。对企业来说,或许有难言之隐。比如,用工成本较高,招聘劳动者数量不足,需要用时间弥补人数上的不足;又比如,市场竞争压力过大,为了争取优势地位,需要营造一种“自愿加班”的企业文化氛围,等等。但是,无论何种缘由,都不能堂而皇之成为侵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挡箭牌。
劳动法规不是一纸空文,劳动者权益不能任性剥夺。客观而言,上述“非自愿加班”的状况,与企业采取的一些隐蔽手段不无关系,比如“领导临时布置一些紧急任务,不明说要求劳动者加班,但会要求劳动者尽快反馈结果”,或者“要求劳动者以值班的名义在休息日加班”等,但归结起来,更与劳动者维权保障措施不够、劳动监察力度不足等相关。面对强势的企业,劳动者举证困难,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也就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保障监察也多是被动介入,很少主动查处触碰加班红线的问题,如此种种都导致“非自愿加班”现象难以消失。
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折射出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度,也体现出市场法治的完备程度。“非自愿加班”一时盛行,看似热闹的工作场景,并非企业之福,也决非市场之福。除了在立法上开列劳动者权益清单、划出更清晰的法律红线外,还应在执法上持续打出重拳,鼓励和支持对违法加班乱象的举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等渠道,及时查处形形色色的“非自愿加班”问题,为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撑腰打气。从长远看,还应营造一种良性而非狼性的企业文化,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企业与员工共赢共处共享的和谐生态。
欧阳晨雨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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