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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2、“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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